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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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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社会▪民生
2020年08月04日

配偶代签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县法院驳回起诉

日前,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不是原告本人签名,而是由原告配偶代为签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 例 

原告莫某诉称,其与被告鲁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14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腊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本金和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原告只好起诉,并委托某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被告向其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

 

说 法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起诉状及民事授权委托书上“莫某”的签名均非原告莫某本人签名,均是原告莫某配偶陈某代签,且莫某本人现在无法联系,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丁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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